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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運輸服務納入抵扣會計分錄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第39號)規定,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憑證,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只限于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應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差旅費等
應交稅費
貸:銀行存款/現金
符合發票要求但仍不能抵扣進項稅的情形
(1)如果企業購進旅客運輸服務的票據符合要求,但用于以下情形,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①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②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③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④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⑤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⑥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⑦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與本單位未建立了合法用工關系的個人發生的旅客運輸費用,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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