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掛牌傭金入賬怎么處理
企業為取得土地支付的拍賣土地傭金和土地服務交易費屬于外購土地的成本,應計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
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無形資產
貸:銀行存款
土地拍賣傭金如何收取?法律依據是什么?
1、委托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委托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
2、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3、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土地拍賣傭金進土地成本還是進當期費費用?
所得稅處答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通過拍賣行競拍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給拍賣行的傭金,應計入開發產品計稅成本。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的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國稅函【2009】603號)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就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根據上述規定,通過拍賣取得的土地,契稅計稅價格為土地成交總價款,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因此,納稅人支付的拍賣傭金,屬于支付給國家的費用支出。該拍賣傭金組成土地的成交總價,需計入土地契稅的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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