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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3-12 22:02:40瀘州學會計培訓學校,個人最喜歡正保會計的課程。一起來看看會計培訓知識。
非福利企業殘疾人工資如何加計扣除
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請問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當月計算),還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的規定,納稅人新安置殘疾人員從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次月起計算”?上述條款規定是否針對計算增值稅等稅收減免計算人數才有效?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安置殘疾人員的企業享受“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政策,未限定必須是福利企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9條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9款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新安置殘疾人員從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次月起計算,其他職工從錄用的次月起計算;安置的殘疾人員和其他職工減少的,從次月起計算。
第(二)款所得稅第1項規定,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目前以上文件仍有效。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安置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員,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按照當年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新安置殘疾人員次月起計算,僅適用增值稅和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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