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特殊的規定
(一)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在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具體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三、舉個例子來看一下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分攤問題
A公司和B公司是關聯企業,根據雙方簽訂的廣告宣傳費分攤協議,A公司在2018年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稅前扣除部分的40%應歸集至B公司扣除。具體稅務處理如下:
1、A公司
假設2018年A公司銷售收入為3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600萬元,其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為銷售收入的15%,則: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限額為:3000×15%=450(萬元);
轉移到B公司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應為:450×40%=180(萬元);
在本公司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450-180=270(萬元);
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600-450=150(萬元)。
2、B公司
假設2018年B公司銷售收入為6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200萬元,其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為銷售收入的15%,則: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限額為:6000×15%=900(萬元);
A公司當年轉移來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80萬元;
B公司本年度實際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900+180=1080(萬元);
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200-900=300(萬元)。
需要注意:A公司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公司扣除,也可以歸集到B公司扣除。同時,B公司在計算本公司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對于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公司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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