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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2-16 14:21:12中級職稱網上學習,中級會計職稱培訓一般都是聽網課,學費不貴。
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復習: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證券法律制度
知識點、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以下簡稱證券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經濟法責任等諸多責任類型。違反證券法一般采取雙罰制,即同時處罰違反證券法的單位主體,以及其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于違反證券法的行為,執法主體包括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部門、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等;證券民事訴訟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違反證券法的民事責任的主要表現形式是賠償,包括賠償責任和連帶賠償責任。歸責原則包括無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等。
違反證券法的行政責任形式繁多,包括責令形式的責任、警告、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收入、罰款、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關閉、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等。
違反證券法的經濟法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證券市場禁入責任和股東權利限制責任。
違反證券法的刑事責任:違法證券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主要規定了如下證券類犯罪的罪名:(1)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2)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3)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4)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5)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6)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7)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8)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9)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10)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11)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12)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13)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14)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15)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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