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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2-16 13:34:24開封中級會計職稱網校,專業的知名的機構教學經驗一定是非常深厚的。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保證人的票據責任是否解除
提問:
應試第4章P272-2-4,第2題第3小問中,為什么鄭應當向丁公司承擔票據責任?
我的理解:鄭是乙的保證人,乙不承擔票據責任,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具有相同票據權利,所以鄭也不得承擔責任。
回復:
不是的。負同一責任,這是指,持票人對被保證人是行使付款請求權,那么對保證人也可以行使付款請求權;對被保證人是行使追索權,那么對保證人也是行使追索權。背書人作為被保證人,持票人是向被保證人行使追索權,那么背書人的保證人,持票人向該保證人也是行使追索權。
當被保證人的債務因欠缺票據形式要件而無效時,保證人的票據責任解除。
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實質要件的欠缺而無效的,不影響保證人的票據責任。
形式要件,是指票據簽章與記載事項。比如簽章不符合規定、絕對記載事項欠缺,是形式要件不符合規定。
實質要件,主要是指行為人欠缺行為能力、簽章被偽造、被欺詐脅迫等。
題目中是被保證人簽章被偽造,是實質要件欠缺,此時不影響保證人的責任,即保證人仍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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