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中級職稱培訓
發布時間:2022-02-16 10:43:09茂名中級職稱培訓,正保會計網校可以幫助大家輕松備考。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對抗債權人
知識點:
2.法定程序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注重調解(新增)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重大分歧案件時,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決分歧,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公司回購部分股東股份;
(2)其他股東受讓部分股東股份;
(3)他人受讓部分股東股份;
(4)公司減資;
(5)公司分立;
(6)其他能夠解決分歧,恢復公司正常經營,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注意】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提問:
這里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這句是什么意思?
回復:
這里的意思是說法院雖然判了公司收購這位股東的股份,但是在其轉讓或注銷手續辦完之前,如果公司破產或者出現其他問題了,債權人要這位股東在認繳出資限度內承擔責任,這位股東不能拒絕,因為其手續還沒辦完他就仍然是這家公司的股東。
比如,甲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公司決定收購甲的股份,此時如果債權人主張債權的,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甲不得因為公司要收購其股份的原因,拒絕依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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