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中級會計職稱培訓機構
發布時間:2022-02-15 10:44:42淮安中級會計職稱培訓機構,正保的授課老師都比較優秀,高志謙,郭建華,達江等。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逃匯行為
1、外匯包括:
外匯,包括:(1)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2)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3)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4)特別提款權;(5)其他外匯資產。
2、回顧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外匯管理體制
1.我國外匯管理的機關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
2.外匯管理的對象是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以及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境內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
(二)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制度
1、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并非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但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2、外匯收支真實合法性審查制度
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上述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三)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制度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引起對外資產和負債水平發生變化的交易項目,包括資本轉移、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及貸款等。
1.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但國家規定無需批準的除外。
2.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憑有效單據以自有外匯支出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應當在外匯支付前辦理批準手續。
3.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進行清算、納稅后,屬于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匯出。
(四)外匯監督檢查制度
1.外匯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權限
(1)對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2)進入涉嫌外匯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3)詢問有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直接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4)查閱、復制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直接有關的交易單證等資料;
(5)查閱、復制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文件,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6)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或者省級外匯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查詢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賬戶,但個人儲蓄存款賬戶除外;(7)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凍結或者查封(不包括劃撥)。
2.外匯監督檢查程序
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證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證件的,被監督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3、法律責任:
(1)逃匯、非法套匯、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2)非法結匯、違反外債管理行為、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或者劃轉外匯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3)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鏡,處違法金額20%以下的罰款。
(4)未經批準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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