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師正保
發布時間:2022-02-12 22:54:29中級會計師中華,中級會計職稱培訓學校首選正保會計網校。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清算
清算
(1)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2)清算組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
(3)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
(4)清算組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5)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訂有關債務清償方案。債務清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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