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會計中級職稱培訓
發布時間:2022-02-10 08:58:10鄭州會計中級職稱培訓,中級會計職稱可以選擇網校學習。
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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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一)支票概述 1.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一種委付證券,有兩個顯著特征:第一,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作為付款人;第二,見票即付。
2.支票的種類 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對支票作不同的分類。《票據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將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1)現金支票。支票正面印有“現金”字樣的為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2)轉賬支票。支票正面印有“轉賬”字樣的為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普通支票用于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面注明,即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有該劃線標志的支票,也稱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3.支票適用匯票的有關規定
(二)支票的出票 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票據法》規定了可以通過授權補記方式記載的兩個事項: 一是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二是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未補記前,支票不得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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