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預習考點:優先股股東的權利
【內容導航】:
1.利潤分配優先權
2.剩余財產分配優先權
3.股東權利的限制
4.表決權的恢復
5.優先股的回購
6.公司收購中的優先股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八單元優先股的內容。
【知識點】:優先股股東的權利
1.利潤分配優先權
(1)優先股股東的權利主要是優先分配利潤和剩余財產。在利潤分配上,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票面股息率,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在完全支付約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東分配利潤。
(2)公司應當以現金的形式向優先股股東支付股息。
2.剩余財產分配優先權
當公司因解散、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時,公司財產在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優先向優先股股東支付未派發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約定的清算金額,不足以支付的按照優先股股東持股比例分配。
3.股東權利的限制
優先股股東在享受優先權的同時,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的權利受到限制。除以下情況外,優先股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股份沒有表決權:
(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2)一次或者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4)發行優先股;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4.表決權的恢復
由于公司長期未按約定分配股息,優先股股東恢復到與普通股股東同樣的表決權,可以參與公司經營決策。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者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對于股息可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所欠股息。對于股息不可累積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當年股息。
5.優先股的回購
發行人要求回購優先股的,必須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資本的除外。優先股回購后相應減記發行在外的優先股股份總數。
6.公司收購中的優先股
優先股可以作為并購重組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購要約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但可以針對優先股股東和普通股股東提出不同的收購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