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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認證發票進項稅額轉出賬務處理怎么做
1、首先收到貨物和發票并認證:
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現金/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2、對方作廢后,如果進貨退回去:
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紅字)
貸:現金/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紅字)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對方作廢后,如果進貨不退回去:
借:其他應收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待對方開具正確的發票后并認證: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其他應收款
已經認證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異常怎么辦
需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核實該進項發票異常的原因后進行相關處理。
《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處理操作規程(試行)》(稅總發〔2017〕46號)規定,異常憑證,是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者辦理退稅;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于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并繼續辦理出口退稅。接受異常憑證的納稅人,如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查申請,并提交業務合同、銀行憑證、運輸倉儲證明等有關說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一般應自接收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完成異常憑證的核實。
申請一般納稅人前取得增值稅專票的進項可以抵扣嗎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申請一般納稅人前取得增值稅專票的進項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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