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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定額發票如何做賬
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首先:定額發票不是在一整本使用完畢后整本入賬(刨除稅務局已核定好定額稅款),是當月實際發生額,作為銷售收入.
其次:兩聯發票,銷售方使用記賬聯作為原始憑證入賬.
再者:自制發票明細表不能作為原始憑據入賬,但是可以作為輔助會計信息.
通用定額發票怎么查詢真偽
(一)申請單位(含國稅系統內各單位)的介紹信或證明,以及經辦人的有效證件(居民身份證、工作證等);
(二)以個人名義申請的,提供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申請鑒定的發票(發票聯或抵扣聯)原件;
(四)《鑒定發票申請表》.
辦理定額發票需要準備的條件如下:
1、納稅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等文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2、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發放發票領購簿.
2017年1月1日后,只有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納稅人、起征點以下的納稅人,可繼續選擇使用通用定額發票.
(一)起征點以下的納稅人
2017年1月1日起,起征點以下納稅人(季銷售額9萬元以下),可繼續使用通用定額發票,其月領用額最高為3萬元.
(二)起征點以上,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納稅人
2017年1月1日起,可繼續使用通用定額發票,但需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通用定額發票票種核定.
(三)其他納稅人
2017年1月1日后,原則上不得再領用通用定額發票.且已領用的通用定額發票,應于2017年5月31日前繳銷(驗舊)完畢.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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