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計提的各種準備金按什么標準
有兩種處理方式:
1、按稅法規定的1%標準調整,多計提的調回來
借:借款損失準備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盈余公積
未分配利潤
2、直接按計提,在所得稅匯算時按1%做調整就是了,交的稅和實際計提的不一樣,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
所得稅匯算時,繳納所得稅的差異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
比如會計上所得稅費用10萬,應交所得稅是15
借:所得稅費用10遞延所得稅資產5貸:應交所得稅15
企業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既然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那么那些準備金支出是經核定的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金融企業:一般貸款損失、涉農貸款損失準備金、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
(二)保險企業:保險保障基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責任準備金、未決賠償準備金、大災風險準備金;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擔保賠償準備金、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四)證券行業: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證券結算風險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五)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特別風險準備金。
財稅[2009]33號文件規定的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財稅[2009]48號文件規定的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財稅[2009]64號、財稅[2009]99號文件規定的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二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的各類準備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企業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相應損失,應先沖減各項準備金余額。"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其它企業按照應收賬款余額的比例計提的壞賬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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