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會計分錄
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屬于損益類科目,單獨列示為“所得稅”科目。
個人所得稅,在《企業會計制度》中明確規定在“應交稅金”科目核算,下設子目“應交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都屬于稅金,只是納稅的主體不同而已。
個稅是由個人交納單位代扣代繳。
異地投資個人所得稅如何扣繳?
第一,根據財稅文件的表述,對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取得的房屋或其他財產,視為對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這說明,在個人獨資企業和自然人投資者之間,還存在一個支付所得的關系。
第二,根據國稅函發文件的規定,將扣繳義務人的口徑統一為:稅務機關認定的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和個人。而在被投資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的自然人投資者之間,還隔著一層個人獨資企業,因此,這種情況下,被投資公司不適合作為扣繳義務人。
第三,根據上海市地稅局6月初發的一個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現行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樣式開發的金稅三期個人所得稅扣繳系統客戶端,整合了個人獨資企業替投資人代為辦理申報個人所得稅功能。這也是個側面的證明。然而,浙江省地稅局曾印發過一個文件,前段時間駿哥的微信公眾號也提到了它,但駿哥說不清楚它現在還是不是有效。我前幾天問了省地稅的朋友,確認了這個文件現在還是有效的。根據這個文件,回到前面的案例:你上海的個人獨資企業投資我杭州的公司,那么我杭州的公司對你分紅的時候,就要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而且,它還要求上海的這家個人獨資企業,把這個北京人的姓名、身份證號、職務、戶籍等信息提供給杭州的公司。那么,這個錢自然也就交到了杭州的地稅局。所以,這種情況下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不能完全看原理、看推測,還要看當地的規定,具體咨詢當地的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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