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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2-24 09:40:33南寧中級會計師輔導班,中級會計職稱培訓課程,正保的網絡課程不錯。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強化學習: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二十七、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一、公司發起人、股東的法律責任
1.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2.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二、公司的法律責任
1.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公司不依照《公司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2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5.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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