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會計中級培訓班
發布時間:2022-02-15 10:21:08蕪湖會計中級培訓班,現在備考中級會計職稱選擇網上教學的比較多。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票據抗辯
1、回顧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概念: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票據權利的取得:當事人取得票據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出票取得。出票是創設票據權利的票據行為,從出票人處取得票據,即取得票據權利。第二,轉讓取得。票據通過背書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轉讓他人,以此取得票據即獲得票據權利。第三,通過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據。
2、票據抗辯的種類:
(1)對物抗辯:是指基于票據本身存在的事由而發生的抗辯。這一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進行票據行為;票據上有禁止記載的事項(如付款附有條件,記載到期日不合法);背書不連續;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如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等。②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③票據載明的權利已消滅或已失效而為的抗辯。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等。④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欠缺而為的抗辯。如應作成拒絕證書而未作等。⑤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而為的抗辯。
(2)對人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對抗特定債權人的抗辯。這一抗辯多與票據的基礎關系有關。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如果該票據已被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持票人轉讓給第三人,而該第三人屬善意、已對價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則票據債務人不能對其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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