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級會計考試培訓
發布時間:2022-02-11 09:10:43佛山中級會計考試培訓,中級職稱學習,可以選擇網絡課程。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入伙與退伙的特殊規定
經濟法新教材知識點:有限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的特殊規定 1.入伙 《合伙企業法》規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當然退伙。《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出現下列情形時當然退伙: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③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有限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處理。《合伙企業法》規定,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并不影響有限合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其他合伙人不能要求該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3)有限合伙人繼承人的權利。《合伙企業法》規定,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的資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責任承擔。《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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