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中級職稱會計培訓
發布時間:2022-02-09 10:55:47內蒙古中級職稱會計培訓,現在是網課學習比較熱門。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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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制度
(一)概念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代位求償的成立要件
1.保險事故的發生與第三者的過錯行為須有“因果關系”。 2.被保險人“未放棄”向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 3.代位權的產生須在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之“后”。
(三)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1.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 2.“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3.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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