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寧夏培訓
發布時間:2022-04-04 14:57:09二級建造師寧夏培訓,可以到環球網校試聽下二建網絡課程。
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2Z 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考點
2Z21 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訴訟管轄:確定受案一審法院
一、級別管轄
我國法院有四級,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級均受理一審民事案件。
二、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1)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2)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3)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這里,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者主要營業地。
(4)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法院轄區的,原告可以向任何一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2、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3)購銷合同未約定履行地點時,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3、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
(2)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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